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

個資法三讀 新聞個人公益用途免責



立法院星期二完成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。排除對公益目的新聞報導的限制。而個人在網路部落格張貼照片,只要是和公共利益有關,還有從公開場所蒐集的資料,都不違法。

先前傳出箝制新聞自由爭議的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」,27日在朝野黨團協商後提出復議案,修正相關爭議條文,並完成三讀程序。未來民眾在網路上蒐集的資料,如果來源是公開場合,或是張貼個人以及家庭活動的照片,都不在限制範圍。

國民黨團書記長林鴻池:「個人部落格或者是Facebook所蒐集的資料,根據目前51條第二款,也排除適用,所以外界應該可以放心」

而新聞媒體報導,只要是基於公益目的,也不在限制範圍。至於名嘴在媒體上爆料,是否也屬於公共利益,各界的看法不盡相同。
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:「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保護,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個人資料保護法很難處理的問題。」

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:「如果他的評論是過當的,評論是有侵犯到隱私,評論是有傷害到個人利益的,名嘴並沒有被免責。」

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:「這幾個字的確還是很模糊,所以我想法務部應該要做更多的功課,從這個事件本身突顯很多問題,大家對於新聞自由跟人權的問題,其實還不夠瞭解」

個資法三讀通過後存在的法律概念爭議,將由政府邀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進行研議後,未來在施行細則中確定。

新唐人亞太電視 陳進交 劉姿吟 台灣台北報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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